(2017)晋04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某甲、申某某与马国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某,马国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395号原告:申某甲,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原告:申某某,女,200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申某甲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马国兵,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长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黎都东街88号。原告申某甲、申某某与被告马国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申某甲、申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甲、申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