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惠芳与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惠芳,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胡惠芳,女,汉族,1959年4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赵刚,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原告儿子。被执行人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南村。法定代表人宗开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宗开元,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胡惠芳与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结欠胡惠芳借款103万元,该款由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胡惠芳。诉讼费共计12035元,由常熟淙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宗开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宗开元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宗开元名下有常熟市凯前针织有限公司股权,因常熟市凯前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包括房地产正在处置拍卖过程中,该股权暂无处分价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