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光绪诉梁妮、梁学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绪,梁妮,梁学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764号原告:李光绪,男,1995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妮,女,1996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学习,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李光绪与被告梁妮、梁学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光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李光绪承担。审判员 刘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盛洋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