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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池顺女与赵国男、全丽花、崔顺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13号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女,1973年5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铜银,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赵国男,男,1983年2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全丽花,女,1986年3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崔顺粉,女,1955年3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池顺女与被申请保全人赵国男,全丽花,崔顺粉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池顺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崔顺粉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崔顺粉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1120元(申请保全人池顺女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