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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太阳与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太阳,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21号原告:田太阳,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南元。原告田太阳与被告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太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6.00元,减半收取1733.00元,由原告田太阳负担。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敬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