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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东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67号之一人李某。法定代人:李新涛,男,住址同上。法定代人:马军容,女,住址同上。被执行李东朋,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李某李红潭申请执行李东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东朋无存款、股份、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7.47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