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48号罪犯钟汉雄,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汉雄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钟汉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汉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30次;2015年2月、8月、2016年2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属于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退清,但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汉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汉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