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铁与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后打弓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后打弓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60号原告:赵铁,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顺,男,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后打弓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赵民,职务村主任。原告赵铁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后打弓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赵铁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铁负担。审判长 肖 梅审判员 么 晓 梅审判员 肖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今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