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陆广团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广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48号罪犯陆广团,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广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陆广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在合肥市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浩、王晶晶、费勤效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建设、盛锋,罪犯陆广团、证人李昌合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陆广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陆广团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广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陆广团的当庭陈述、证人李昌合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广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故对检察机关的扣减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广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中潮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