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与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85号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516754031。法定代表人:王清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409696J。法定代表人:卢正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支付货款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59元,由原告娄底市广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禹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