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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功林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370号原告:刘功林,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周景寅,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张毅,经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负责人:武英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