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31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振梅与罗革命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梅,罗革命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17之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梅,女,汉族,现租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罗革命存,男,汉族,现租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