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袁志付与韩双山、韩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付,韩双山,韩德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277号原告袁志付,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韩双山,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德明,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袁志付诉被告韩双山、韩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袁志付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付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志付承担。审判员陶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