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月明与陈国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明,陈国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29号原告:李月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凯,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浙江,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国磊,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月明与被告陈国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李月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月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月明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燕兆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