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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望江县。曾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安徽省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以来,被告人周某伙同韩某、童某、刘某1(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朝晖路8号民房一楼一房间内设置4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先后雇佣刘某2(另案处理)及陈某(已作行政处罚)进行上分。其中:韩某占45%的股份,主要负责游戏机店的管理;童某占22.5%的股份,主要负责游戏机的维修;刘某1占10%的股份,主要负责现场望风;被告人周某占22.5%的股份。2015年10月29日,警方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店并当场查扣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4台,抓获参赌人员刘某3、刘某4(均已作行政处罚)以及陈某。经营期间,该赌博游戏机店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无异议,且有涉案物证赌博游戏机4台;晋江市公安局、安徽省望江县公安机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望江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被告人周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书证;证人陈某、郑某、刘某3、欧某、林某等证言和同案犯韩某、童某、刘某1的供述;赌博机认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出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违法所得累计达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没有明显主从之分。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扣在案的犯罪工具四台赌博机(未随案移送),由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周某与同案犯韩某、童某、刘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赖珊珊人民陪审员  林清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