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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泉州九王石业有限公司与王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九王石业有限公司,王明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3793号原告:泉州九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仙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69L667。法定代表人:王长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明法,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九王石业有限公司(简称九王公司)与被告王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材料款628000元及赔偿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原告处购买石材,结欠材料款及加工费用628000元,有欠条为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偿还。被告王明法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信息表1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2张,以此证明被告截至2017年1月25日尚结欠原告货款62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关联,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石材、石料,2017年1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2份交由原告收执,第1份欠条载明:“欠条2015年欠九王石材石料费合计:47万元整(肆拾柒万元整)收款人:王长爱2017年1月25日欠款人:王明法2017年1月25日”,第2份欠条载明:“欠条2016年欠九王石材石料费(王长爱)合计:15.8万元整(拾伍万捌仟元整)收款人:王长爱2017年1月25日欠款人:王明法2017年1月25日”。嗣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赔偿金的起止时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偿付原告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偿付原告货款628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降低了诉讼请求标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给原告泉州九王石业有限公司货款6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被告王明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