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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庄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峰,庄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846号原告:张雪峰,男,住尚志市尚志镇。被告:庄玲,女,原住尚志市元宝镇。原告张雪峰与被告庄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雪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借款6987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庄玲从王鸿清处借款69870元,庄玲为王鸿清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0.06分,2017年3月29日,张雪峰与王鸿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王鸿清对庄玲享有的69870元债权转让给张雪峰,并通知了庄玲,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庄玲虽然户籍信息显示在尚志市元宝镇,但与原告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被告在本地无住所,送达地址不明确,属于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雪峰对被告庄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