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志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志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恢93号被拘留人:绍兴志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38685本院在执行孙德法与绍兴志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7)浙0602执恢9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绍兴志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