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秦小华与郑红光、杨芳、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华,郑红光,杨芳,潘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9-9号 申请人:秦小华,女,汉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郑红光,男,汉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潘文义,男,汉族,西藏自治区林芝县。 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执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小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