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振军、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军,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军。被执行人王秀丽。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振军与执行被执行人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