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梅允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319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俊与被执行人梅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姚俊申请将被执行人梅允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梅允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梅允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