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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兴宇与李怀明过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宇,李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宇,男,生于1993年1月2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专科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怀明,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专科文化,退休职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502民特2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怀明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槐树北巷祥瑞小区4#楼105号商住楼一套(房权证号:卫字第0082**号)变更过户至李兴宇名下,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怀明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槐树北巷祥瑞小区4#楼105号商住楼一套(房权证号:卫字第0082**号)变更过户至李兴宇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李兴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