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文斌与被告马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文斌,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马欢,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石文斌与马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晋0202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石文斌名下提供的担保大同市南郊区京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茂支行存款13000元(账号10611301020000003XXXX、10611301020000003XXXX)、冻结被申请人马欢名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住房公积金39000元。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已调解,现石文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石文斌名下提供的担保大同市南郊区京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茂支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账号10611301020000003XXXX、10611301020000003XXXX)、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欢名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住房公积金3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