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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杜勇,冉凤,杜孔容,敬何平,王英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杜勇,男,生于1985年4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冉凤,女,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杜孔容,男,生于1966年3月9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何平,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英双,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杜勇、冉凤、杜孔容、敬何平、王英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勇、冉凤、杜孔容、敬何平、王英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敬何平存款234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敬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