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顾发林与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发林,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顾发林,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3697420W。法定代表人:郑立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顾发林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皖01民特6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983.4元(含执行费4571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被执行人安徽省金领木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为申请人顾发林办理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恺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