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记孟与房坤、赵卫军、杨城舶、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记孟,房坤,赵卫军,杨城舶,藏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胡记孟,男,41岁。被执行人房坤,男,49岁。被执行人赵卫军,男,40岁。被执行人杨城舶,男,29岁。被执行人藏晓军,男,47岁。本院在执行胡记孟申请执行房坤、赵卫军、杨城舶、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记孟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记孟以与被执行人房坤、赵卫军、杨城舶、藏晓军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