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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与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负责人:崔东太。被执行人:李胜利,男。被执行人:闫丑丑,女。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与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83297.32元,执行费9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与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胜利、闫丑丑、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东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