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书庆申请执行邢碧卫、宋红旭、洛阳市红海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庆,邢碧卫,宋红旭,洛阳市红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26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庆,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碧卫,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宋红旭,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常光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书庆申请执行邢碧卫、宋红旭、洛阳市红海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39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洛阳市红海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洛阳市红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2017)豫0482民初239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