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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湘中、刘和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湘中,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湘中,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和平,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曾湘中、刘和平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执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