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15熊克平与曹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克平,曹松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15号原告熊克平。被告曹松鹤。本院审理原告熊克平与被告曹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克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永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