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15熊克平与曹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克平,曹松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15号原告熊克平。被告曹松鹤。本院审理原告熊克平与被告曹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克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永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