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孙竹林、杜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98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李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竹林,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县。被告:杜洪文(曾用名杜宏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金马粘合剂厂,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竹林,职务经理。被告:彭守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被告孙竹林、杜洪文、胶州市金马粘合剂厂、彭守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