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耿某1、耿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1,耿某2,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140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超峰,男,邓州市天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387。(特别授权)被告:耿某1,女,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耿某2,男,生于1956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任某,女,生于1959年10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方委托代理人:马柯,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770100。(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耿某1、耿某2、任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