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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耿某1、耿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耿某1,耿某2,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140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超峰,男,邓州市天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387。(特别授权)被告:耿某1,女,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耿某2,男,生于1956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任某,女,生于1959年10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方委托代理人:马柯,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770100。(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耿某1、耿某2、任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