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勋弟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勋弟,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61号申请人:刘勋弟,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刘勋弟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伟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继续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保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