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路45号附11号其经营的某浴足店内,容留贺某先后与李某某、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查获赃款6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