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楚亮与陈金攀、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楚亮,陈金攀,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471号原告:邓楚亮,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月英(系邓楚亮妻子),女,1975年5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金攀,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乡上坪村。法定代表人:吴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楚亮诉被告陈金攀、福建省清流县沙芜上坪煤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楚亮于2017年6月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楚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邓楚亮负担。审判员 巫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