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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赵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赵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48号原告: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赵闯,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赵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