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赵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赵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48号原告: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赵闯,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民与被告赵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立民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