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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义均与被告泸州市佳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均,泸州市佳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081号原告:黄义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昭,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佳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光明路180号,企业信用代码:915105250858237185。法定代表人:姜平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义均与被告泸州市佳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原告黄义均于2017年6月9日以在庭审中查明是被告的原因才未按期交房,待被告完善审批手续交房后再主张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义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黄义均负担。审判员 杜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