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焕勤与彭艳琳、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勤,彭艳琳,周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265号原告:黄焕勤,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彭艳琳,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周新建,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黄焕勤与被告彭艳琳、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焕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焕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黄焕勤负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