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佳宝、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佳宝,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33号申请人:黄佳宝,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保康县。被申请人: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城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45253635R。法定代表人:邢泽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文,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现系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连山(位于湖北省保康县横冲药材场)风电项目部负责人。住云南省陆良县。被申请人:李小红,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现系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连山(位于湖北省保康县横冲药材场)风电项目承包人,住云南省陆良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鄂0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保康横冲黄连山风力发电项目部所使用的,车辆登记为李小红所有的,号牌为云D×××××的,品牌为五十铃牌的,车辆型号为QL10302DWS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WLTFS2D3FL012837的,发动机号码为4B017613的,注册日期为2015-06-29的,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小型汽车一辆扣押至保康县人民法院院内。同时扣押申请人黄佳宝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物,即申请人黄佳宝所有的,号牌为鄂F×××××的,品牌型号为力帆牌LF6430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CN64ED54D0024390的,发动机号码为131000482的,注册日期为2014-02-26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黄佳宝以“2017年6月9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其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保康横冲黄连山风力发电项目部所使用的,车辆登记为李小红所有的,号牌为云D×××××的,品牌为五十铃牌的,车辆型号为QL10302DWS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WLTFS2D3FL012837的,发动机号码为4B017613的,注册日期为2015-06-29的,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小型汽车一辆及对申请人黄佳宝所有的,号牌为鄂F×××××的,品牌型号为力帆牌LF6430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CN64ED54D0024390的,发动机号码为131000482的,注册日期为2014-02-26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陆良县振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保康横冲黄连山风力发电项目部所使用的,车辆登记为李小红所有的,号牌为云D×××××的,品牌型号为五十铃牌车辆的,型号为QL10302DWS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WLTFS2D3FL012837的,发动机号码为4B017613的,注册日期为2015-06-29的,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黄佳宝所有的,号牌为鄂F×××××的,品牌型号为力帆牌LF6430的,车辆识别代号为LCN64ED54D0024390的,发动机号码为131000482的,注册日期为2014-02-26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世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