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4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蔡保健与汤为强、陈美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健,汤为强,陈美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保健,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汤为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陈美婵,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健与被执行人汤为强、陈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