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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晓东与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东,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97号原告:史晓东,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朱孟武职务:总经理被告:白瑞,男,1984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史晓东与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浩亮、白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东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桑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