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晓东与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东,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97号原告:史晓东,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朱孟武职务:总经理被告:白瑞,男,1984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史晓东与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浩亮、白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东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桑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