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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宝科与王世德、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科,王世德,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初5号原告王保科,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妮、崔焕香,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德,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胜斌,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友兵,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哲,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保科与王世德、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科于2017年6月9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832元予以免收,原告王宝科预交41416元,实际退还王保科41416元。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