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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植雅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植雅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植雅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21364H,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东河沿68号4号楼10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136825B,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植雅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6)苏01民终82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9184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