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光启与刘贻超、张家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启,刘贻超,张家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866号原告:李光启,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贻超,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张家梅,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贻安,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与被告刘贻超系亲兄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阳,商城县司法局汪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启与被告刘贻超、张家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启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启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启负担。审 判 长 吕祥庭审 判 员 王先杰人民陪审员 姚仁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继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