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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144号原告:倪某,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徐某,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