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万荣县兴龙汽贸有限公司与邵彪伟、樊红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兴龙汽贸有限公司,邵彪伟,樊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兴龙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宝鼎北路世纪新城北区7号。法定代表人:卫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彪伟,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红霞,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兴龙汽贸有限公司与邵彪伟、樊红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邵彪伟、樊红霞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