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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文志、郭思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郭思春,陈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思春。被执行人:陈淑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思春、陈淑霞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