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立峰申请执行张天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峰,张天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天毅,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彭云生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尔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