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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俊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20号原告:吴俊峰,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颖,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俊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俊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吴俊峰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