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明与上海宝桢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上海宝桢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3105号原告陆明,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桢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正定路A5库区集中辅助区457室。法定代表人王海骏。委托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陆明与被告上海宝桢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明与被告上海宝桢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